支付给未到租赁期的前承租方的补偿,是否需要给我公司开具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企业支付给未到租赁期的前承租方的补偿,前承租方取得的该补偿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前承租方不需要给贵公司开具发票,应开具收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企业支付给未到租赁期的前承租方的补偿,前承租方取得的该补偿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前承租方不需要给贵公司开具发票,应开具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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