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营改增前自建的不动产,自建不动产的取得时间如何确定?
答:参考2023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的《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3年6月)》
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那么出租自建不动产,取得时间如何确定?
答:对于出租自建不动产,“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