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方汇算清缴后到科技部门备案,是否影响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
答:《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因此,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应签订合同,委托、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4项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委托研发的研发费汇算清缴时享受了加计扣除,受托方汇算清缴后到科技部门备案如未超过3年的,不影响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