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从总公司采购货物,分公司与总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四)项、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从总公司采购货物而与总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应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