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贫困地区脱贫了,我们的捐赠是否还可以享受免增值税?
答:可以,参考《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将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