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9%抵扣进项税怎么填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四条“《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规定,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9%抵扣进项税,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