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的建筑企业在市内跨县提供建筑服务是否要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第十二条规定,陕西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同一市内设立的项目部,不再向项目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西安市内跨县提供建筑服务不需向项目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