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项目需要缴纳增值税,能否按享受退役士兵减免优惠后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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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计税项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需要缴纳增值税,可以按享受退役士兵减免优惠后的金额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