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不能收回核销坏账,不足部分是否需要补提坏账准备?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规定,企业实际发生信用损失,认定相关金融资产无法收回,经批准予以核销的,应当根据批准的核销金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贷记相应的资产科目,如“贷款”“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等。若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损失准备,还应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足的,不需要补提,差额部分直接计入“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规定,企业实际发生信用损失,认定相关金融资产无法收回,经批准予以核销的,应当根据批准的核销金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贷记相应的资产科目,如“贷款”“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等。若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损失准备,还应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足的,不需要补提,差额部分直接计入“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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