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法院判决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的损失,2021年计提坏账准备,但没有进行账务核销处理,在2021年汇算时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所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是在账务核销处理的年度的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