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的税收返还确认了其他收益和其他应收款,汇缴时要纳税调整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会计核算按应收金额确认的税收返还的财政补贴,根据上述规定,应于实际收到时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