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委托加工的白酒是否需要再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