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计算个税时,从任职的境内企业取得的有关津补贴免征个税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非居民的外籍个人在计算个税时,从任职的境内企业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等有关津补贴免征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