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赁办公楼,是否属于低价值租赁适用简化会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 上册》(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第二十一章 租赁
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承租人在判断是否是低价值资产租赁时,应基于租赁资产的全新状态下的价值进行评估,不受承租人规模、性质等影响,也不应考虑资产已被使用的年限以及该资产对于承租人或相关租赁交易的重要性。同时,低价值资产租赁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承租人可以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且该项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租赁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常见的低价值资产包括平板电脑、普通办公家具、电话等小型资产。
对于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根据每项租赁的具体情况作岀简化会计处理选择。如果承租人已经或者预期要转租该租赁资产的,则不能将原租赁按照低价值租赁进行简化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不是小型资产,不属于低价值租赁,不能适用简化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