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货物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是否能作为进项税的抵扣凭证?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1994]122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再参看海南税务 2023年04月18日发布的【增值税Q&A】:“接受捐赠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作为进项税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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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的无偿捐赠行为,捐赠方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赠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用于不得抵扣情形,则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