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境外供应商维修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供应商派员工来境内修理设备属于在境内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境外供应商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且在境内没有代理人,企业支付境外供应商维修费时应代扣代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