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产品计提的质量保证金是否计入销售费用?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
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产品计提的质量保证金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