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哪些?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第二条规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规定,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在符合市场准入政策的前提下,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执行。
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
以上目录按最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适用于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经营的内资企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有产能政策要求的行业,须落实产能置换相关规定。如所列产业被《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相关产业目录明确为限制、淘汰、禁止等类型产业,其鼓励类属性自然免除,不再作为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根据上述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三个,一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适用于内资企业;二是《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52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三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适用于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经营的内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