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产改为自用,装修费用计入房产原值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吗
【问题】
公司的房产目前是用于出租,现在想改为自用做宾馆自营,那么发生的装修费用是否需要计入房产原值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答案】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规定,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发生的装修费用属于改建的,需要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