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以后发生销项税额怎么申报抵扣
【问题】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因为没有销项税额,申报时填在增值税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第26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处,以后发生销项税额的,怎么申报抵扣?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国税函[2009]617号:一、[认证期限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即使没有销项税额,在认证当月申报时也要填在申报表附表二: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第2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处,否则可能丧失抵扣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