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预收款必须是支付给分包方的款项吗
【问题】
新发的财税[2017]58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想问一下,必须是实际已支付给分包方的款项才能扣除吗?
【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从上述规定来看,没有明确要求提供实际支付给分包方款项的回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