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认定为走逃企业,购买方要进项税额转出并加收滞纳金吗
【问题】
公司2016年5月购进货物,正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进行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认证申报抵扣,2017年7月因销售方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企业,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我公司进项转出并要加收滞纳金,请问是否有此规定?
【答案】
如您公司属善意取得专用发票情形,可以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