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是否有认证期限的限制
【问题】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是否没有认证期限的限制了?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规定,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规定,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取得开具红字专票发票通知单之前必须先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根据上述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之前,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要求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对于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取消了认证期限的时间要求。
因此,目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没有认证期的限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