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减税备案后,再发生此业务如何处理
【问题】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了减税备案后,后期再发生的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业务,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或者按照16%的税率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吗?
【答案】
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所以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了简易计税减税备案后,36个月内发生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业务,均应按照3%减按2%的政策执行。如果要放弃减税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需要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放弃减税,放弃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减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了减税备案后,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业务不能按照16%的税率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