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政府补助转到营业外收入,所得税预缴时不征税收入如何填
【问题】
收到政府补助100万元,当月计入递延收益。每个月结转到营业外收入5万元,一共结转15万元。该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想问一下所得税预缴时候,不征税收入应该填100万元还是15万元?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附件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三条第(三)项第5小项规定如下:第5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依据您的描述,季度计入利润的不征收收入为15万元,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候,不征税收入应该填报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