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劳务派遣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可否计算增值税时差额扣除
【问题】
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公司为劳务派遣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是否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差额时扣除?
【答案】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为劳务派遣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不属于社会保险,不可以在计算差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