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样品不退回不能收汇,税务机关要视同内销交增值税吗
【问题】
为什么企业出口样品不退回不能收汇税务机关让视同内销交增值税?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6小项规定,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出口样品不退回不能收汇税务机关让视同内销交增值税是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