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问题】
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于企业计提的准备金准予扣除的有:证劵行业、金融企业、保险公司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共四类。除这四类企业外,其他企业计提的准备金不可以税前扣除。这四类企业计提的准备金允许的相关规定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
根据上述规定,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损失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