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需要确认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问题】
基金公司借款给企业逾期3个月了,其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需要确认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基金公司不属于金融企业,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因此基金公司的借款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