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固定资产设备明年1月开具发票,可否选择本年一次性扣除
【问题】
外购的固定资产设备低于500万元已付款到货,但是2019年1月才能开具发票,可以选择2018年一次性扣除吗?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外购的固定资产设备已付款到货,则不属于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根据上述规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应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则属于2019年1月份购入,不可以在2018年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可以在2019年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