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在所得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对方开具发票
【问题】
公司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在所得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对方开具发票?
【答案】
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另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公司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在所得税前扣除时是不需要对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