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以工程款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计算项目预缴的增值税
【问题】
建筑企业异地承揽建筑业务计算预缴的增值税时,A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取得工程款时因A工程项目的分包方还未给开具开票,但取得了B工程项目的分包发票,可以A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扣除B工程项目的分包款后的余额计算A工程项目预缴的增值税吗?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企业异地承揽建筑业务计算预缴的增值税时,只能是A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扣除A工程项目的分包款后的余额计算A工程项目预缴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