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留样的商品到保质期销毁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
用于留样的商品到保质期销毁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用于留样的商品到保质期销毁,不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根据上述规定,不属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因此,用于留样的商品到保质期销毁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