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加计抵减吗
【问题】
物流公司2018年12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9年4月在发票平台勾选确认后其进项可以加计抵减吗?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018年12月份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9年4月份在发票平台勾选确认的当月才能申报抵扣,即属于2019年4月份的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在2019年4月按10%计提并加计抵减应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