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提供服务未超过2万开具发票,凭收条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问题】
个人提供服务未超过2万未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企业凭收条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目前各省市一般都选取最高限,即按次(日)500元,按月2万元。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自然人个人取得销售和服务收入的增值税起征点,各省市税务机关一般都认定为按次(日),不认定为按月。因此,个人提供服务未超过2万,很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按次,则超过了增值税起征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依据发票在税前扣除,凭收条不可以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