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备案时需提交哪些资料
【问题】
企业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何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备案时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在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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