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需要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而改为留存备查,那么需要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公告虽明确建筑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不用再备案,但仍需将以下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而改为留存备查,那么需要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公告虽明确建筑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不用再备案,但仍需将以下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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