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的收入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时候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应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政策依据如下:
(一)《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二条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