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需求不足停产期间发生的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目前世界经济不景气,市场比较萧条,国内外市场需求不足,导致一些企业停产,那么停产期间生产设备计提的折旧和支付的工人工资可否税前扣除?
一、企业因需求不足停产,支付的生产人员工资可以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因需求不足停工,为了维持运营而给生产人员支付工资,该工资费用属于上述规定的合理支出,因此,工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二、企业需求不足停产期间生产设备计提的折旧,可否税前扣除需分析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财会[2006]3 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因此,企业的生产设备在停工期间应计提折旧。根据上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可知,生产设备计提的折旧税前扣除的前提是设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未使用的设备未用于生产经营未产生收入,其折旧费用与取得的收入无关,不能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因需求不足停产是暂时的、非永久性的,且设备仍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使暂时未使用),其折旧费用应视为与未来收入相关。因此,个人观点,企业因需求不足暂时停产期间,生产设备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同时注意,企业应保留证明停产是暂时性的相关资料(如停产原因、恢复生产计划等),作为折旧费用税前扣除的依据。
但如果停产是永久性的,设备不再使用,其折旧费用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不得税前扣除。实务中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以避免税务风险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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