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计算加计抵减额时包含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吗
【问题】
企业于7月份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加计抵减增值税四项服务销售额比例时是否包含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
【答案】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78.A公司是2018年1月设立的纳税人,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A公司应以什么期间的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是仅计算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统称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一般纳税人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需要参与计算。因此,A公司应按照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来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
依照上述国税总局答复,企业于7月份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加计抵减增值税四项服务销售额比例时包含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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