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差取得火车退票费发票为铁路开具的收据,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
员工出差因行程改变退票取得火车票退票费为铁路开具的收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综上规定可知,铁路公司收取的火车票退票费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企业应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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