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减除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
【问题】
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减除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前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减除企业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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