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通过公益性组织实物捐赠,运费取得专票可否抵扣进项
【问题】
疫情期间企业通过公益性组织的实物捐赠发生的运费取得专票可否抵扣进项?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综上规定可知,企业通过公益性组织的实物捐赠发生的运费发生运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