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适用递延5年纳税
【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缴纳个税,是否适用递延5年纳税?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截止目前,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税可以递延5年纳税,未包含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不适用递延5年缴纳个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