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收取的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题】
租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我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和房产税?
【答案】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租户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属于出租方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价外收取的费用,因此,应计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可见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房屋出租是以“房租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赔偿款不属于“房租收入”,不用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