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外购的原材料(非农产品)是否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
【问题】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生产自产产品的原材料(非农产品)是否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规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其中第(九)项明确,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因此,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生产自产产品的原材料(非农产品)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