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在一个城市可否享受季度销售额3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
【问题】
总分机构在同一个城市,是否可以分别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
【答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如果总分机构是独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