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退役军人计提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按抵减增值税前的金额吗
【问题】
企业雇佣退役军人可以依次抵减增值税、附加税费和所得税,计提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是按抵减增值税前的金额还是按抵减增值税后的金额?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第三条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448号)规定,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因此,企业雇佣退役军人计提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为按抵减增值税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