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工程服务合同,建设方要求总包方按9%开具发票是否可以
【问题】
总包方为一般纳税人,总包方与建设方签订房屋建筑的主体结构工程服务合同,建设方采购钢材和混凝土,建设方要求总包方全部按9%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上述规定,总包方与建设方签订房屋建筑的主体结构工程服务合同,建设方采购钢材和混凝土的,总包方应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按9%开具建筑服务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