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开展工程项目开具分割单时有什么备案要求和留存备查资料
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在境外开展工程项目,需要给分包方或其他联合体企业开具分割单,开具时有什么备案要求和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的相关规定:
“四、总承包企业作为境外纳税主体,应就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填制《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总承包企业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
2.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签订的分包合同, 如建设项目再分包的,还需留存备查分包企业与再分包企业签订的再分包合同;
3.总承包企业境外所得相关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
4.境外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按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分配的计算过程及相关说明。
五、联合体作为境外纳税主体,应就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由主导方企业填制《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联合体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2.各方企业组建联合体合同或协议;
3.联合体境外所得相关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
4.境外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按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分配的计算过程及相关说明。
六、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应按项目分别建立分割单台账,准确记录境外所得缴纳税额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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